第一条 为了强化社区治安防范,推进群防群治,深化 “平安茅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区政府购买用于社区治安联防工作的40个公益岗位(以下简称社区联防工作)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联防工作坚持“派出所使用考核,街办(开发区)协管”原则。
第三条 社区联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群防群治队伍有稳定的骨干支撑,专职巡逻队有充分的经费保障,重点社区、区域有经常性的巡逻控制,入室盗窃、抢劫得到明显遏止,发案数量明显下降。
第四条 社区联防队员(公益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属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五类人员(双失业人员、低保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零转移农户人员);
㈡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个人品质良好,愿意参加社区治安防范工作;
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符合条件的,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统一汇总,造花名册(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报区公安分局政审。
第五条 区公安分局政审合格后,将根据辖区治安状况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将联防队员的名额分配到各街办(开发区),由各街办(开发区)与联防队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格式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一式五份(队员、街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综治办各一份),街办将联防队员政审表、合同书一并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综治办备案。
队员不负责任,不胜任工作,有违法违纪或者本人申请离岗的,由派出所及时提出意见报分局,分局会同街办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街办作出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及时按规定增补队员。
合同聘期一年,每年年初重新签订。
第六条 社区联防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指挥,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内开展治安巡逻,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二)学习社会治安防范知识,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检查有关单位、店铺、住宅、公共娱乐场所等治安防范薄弱环节,向居民广泛宣传治安防范知识;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事)件,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信息必须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综治办报告,不得隐瞒,严禁向社会传播;
(六)遵守纪律,服从命令,规范行为,文明巡逻。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每人月工资500元,其中50元用于联防工作奖励基金,作为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联防队员的奖励以及调剂使用。
为公益岗位联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区综治办承担。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联防队员的工作情况每天进行登记、整理。主要登记上岗人、上岗时间、巡查路线、突出治安问题及治安案(事)件、处理措施及效果、是否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等情况。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公安派出所每月将联防工作开展情况、工资核拨意见报街办(开发区)。
街办(开发区)每周对联防工作的抽查不得少于两次,并记录在案,做为考核联防队工作的依据。
区综治办不定期对联防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做为核拨工资、奖惩和相关责任区完成综治工作情况的评价依据。
第九条 联防队员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表现突出的,由使用单位(公安派出所)填写《奖惩登记表》报分局复核,经核查属实的,由分局视案件性质报请区综治委审批,分别予以奖励。
巡逻联防队员因尽职尽责,成绩突出,将辖区刑事可防性发案连续两个月或三个月内控制在第一个月水平的,或者发案数量明显下降的,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区综治委对该联防队予以奖励。 奖金由区综治办统一发放。
第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消极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派出所填写《奖惩登记表》报街办(开发区)复核,报区综治委决定,分别予以处罚:
(—)无故脱岗,每次扣50元;
(二)不按规定着装、使用巡逻用设备的,每次扣20元;因违规使用巡逻工具或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辞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㈢不按照指定线路,在指定时间、区域进行巡逻、执勤的,每次扣50元,另扣分队长50元。
罚金从联防队员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街办(开发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管理不善,联防队员素质低下、执勤质量不高,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综治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人不愿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局审核、街办审批后,办理解聘手续。
严重违反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治安联防工作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辞退意见,经分局审核、街办审批后,予以辞退,并报区综治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解聘联防队员必须在30天前通知拟解聘人员,未到30天的,计发一个月工资。队员自愿离岗的,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街办(开发区)、社区居委会,未到30天的,扣除一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联防队员统一配备反光背心、警用橡胶棒、手电筒。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治安联防队员由各街办(开发区)负责对联防队员的审批、聘用和辞退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各联防分队及队员的业务考核、岗位培训等工作,并向街办(开发区)提出工资核拨及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各街办(开发区)、公安派出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联防队员业务培训、考核、联防工作管理办法,并报区综治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茅箭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Q06年3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