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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把握“五度”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006-08-10

    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高难度、高强度的工作。特别是对于朝阳路派出所而言,辖区是市委、市政府和大多数市直单位所在地,也是十堰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各类突发性的群体上访、群体性纠纷问题接连发生。近年来,朝阳路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党委和茅箭区公安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与有关部门和警种密切配合,克服自身警力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等困难,及时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近百起,确保未发生严重影响大局稳定的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其具体做法是:
    一、坚定信心,明确方向,思想认识有高度。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因市委、市政府和大部分市直单位均坐落在朝阳路派出所辖区,全市的许多群体上访问题都汇集于此;加上辖区人口稠密、企事业单位密集,各类突发的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派出所有时一天要同时处置3至5起群体性事件,且参与人员规模不断增大,表现形式日趋激烈,给处置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面对严峻形势,朝阳路派出所党支部清醒认识到,朝阳辖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市的稳定,辖区群体性事件能否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该所要求全体民警始终牢记市公安局党委“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要求,坚定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信心,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处置工作。为提高依法处置水平,该所组织民警全面学习了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4条处置原则:一是实事求是、慎用警力。严格执行市公安局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的规定,动用警力时,按程序进行报告。在处置过程中,明确自身职责范围,充分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将矛头引向公安自身。二是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要求民警在处置工作中,充分考虑群众反映问题的合理成分,换位思考,公平公正地对待群众。三是积极稳妥、妥善化解。要求民警注意工作方法,讲究策略,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四是教育为主、依法办事。要求民警正确区分挑头闹事者与一般群众、正确区分正常上访与无理滋事,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依法查处挑头闹事、无理滋事人员。
    二、深入摸排,提前预警,情报信息抓深度。情报信息灵通,是稳妥处置的前提。群体性事件大多由征用土地、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原因引发,事发前都有一定迹象,只要抓住了这些迹象,就抓住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权。为此,朝阳路派出所坚持情报先行,不断扩大情报信息覆盖面,提高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的搜集能力。该所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基层治保组织物建情报信息员230余名,运用特殊身份条件和公开管理手段,构建了以派出所为主体,以社区民警为骨干,群众广泛参与的情报信息网络;建立了情报信息责任制,将搜集任务落实到社区民警,明确了情报信息搜集范围、程序和方法。具体操作上,采取了4项措施:一是公开搜集。多次组织民警深入企事业单位和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社区,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全面摸排掌握各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并由所领导逐一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做好化解工作。今年以来,该所对民间反日活动、企业改制、征用土地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了全面摸排,将65起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侧面收集。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民警深入参与人员中,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和要求,探听消息,掌握动态,为顺利处置奠定基础。三是秘密收集。物建和调动特情、耳目贴靠重点人员,深入了解原因和内幕,为适时敲打重点人员提供依据。四是广泛收集。利用亲戚、朋友、老乡、同学等关系,多渠道地收集深层次信息,摸清群体性事件的挑头人员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并建立“高危人群”档案,安排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加强监控。通过这些方式,仅2004年一年,朝阳所就收集各类涉稳信息200余条,向上级领导提前预警群体性事件125起。如2004年,在一次招商引资活动中,朝阳所获悉下岗职工将在浙江代表团入住柳林宾馆的前一天到宾馆聚集上访,迅速向市局上报情况,为妥善处置赢得了时间。
    三、高度警觉,快速反应,控制局面讲速度。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发性较强,局面复杂,如果处置不及时,很有可能演化升级,局面失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朝阳路派出所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对人员规模较大、群众情绪激动、矛盾可能激化的群体事件,快速反应,快速应对,做到信息传递快、警力到位快、工作部署快,维护现场治安,控制事态发展,并把握时机,果断处置,迅速平息,恢复正常秩序。比如,在处置“特种铸铁厂职工因改制问题群体上访”事件中,特种铸铁厂90余名上访职工情绪激动,围堵市政府大门,并欲强行冲进政府办公楼。事发后,按照市公安局部署,朝阳路派出所民警快速赶至现场,面对闹事上访人员的辱骂和暴力抗拒,民警坚守岗位,沉着应对,并向上级建议由市委信访部门出面接待,缓解了群众的对立情绪;同时,该所会同市局有关部门对现场少数挑头人员和实施暴力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打击处理,使事态得以平息。由于坚持做到快速反应,使大多数群体上访、群体纠纷问题的局势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未发生严重影响稳定、危害治安的问题。
    四、整体联动,疏导化解,教育群众有广度。获取涉稳信息后,朝阳路派出所立即搞好预测分析,与有关部门和警种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及时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该所结合不同行业、单位和群体的实际情况,根据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成份复杂、心理各一的特点,在吃透政策规定,掌握事情根源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和发动基层组织,采取走家串户、群众座谈、典型说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分层次地组织民警广泛开展法制、政策教育,一方面对群众讲清各自问题、解决的方法途径,一方面讲清法律规定,使其知道行为后果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获悉市公路段部分离退休人员对每月300元工资补贴没有发放而准备集体赴省上访这一动向后,朝阳所经与公路段主管部门协商,配合区领导、公路段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专门为市公路段及其直属单位的近120名职工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形势宣讲,向他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湖北省建立正常上访程序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相关游行、集会、示威的规定以及违法后果。通过深入法制教育,尤其是有关上访问题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和触动了群众,促使他们放弃集体上访,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
    五、因情施策,依法处置,敲打重点有力度。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因情施策,避免出现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造成矛盾激化。朝阳所在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做到了“三慎”,即“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既不为平息事态而违反原则地满足群众不合理要求,也不因群众要求与已无关而漠视他们反映的问题,而是正视问题,找准症结所在,主动工作,不推不躲不拖,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献策,与有关部门配合联动,促成群体性事件当事双方对话,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对下岗职工、“三农”问题和城市拆迁、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遇到的实际问题,更是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同时,打击少数与转化多数必须齐头并进。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挑头人物、重点人员,以及煽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及时调查,掌握证据,适时依法打击处理和训诫教育,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起到了震慑少数,教育和团结大多数的作用。比如,处置“大光明”商场部分职工与企业群体纠纷问题中,该所在现场取证后,于当晚将反复多次封锁企业大门的4名挑头闹事者传唤至派出所,进行了训诫谈话,分化瓦解,逐个击破,并依法治安处罚1人,有效教育震慑了参与人员,促使企业与职工双方于次日通过商谈达成协议。再如,在处置市政公司部分改制人员群体上访问题中,朝阳所根据掌握的情报,组织警力配合有关部门上门宣传教育,实施分化瓦解,对改制后在岗人员予以引导,要求积极配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家庭成员全部或大部分在新公司上班的人员讲解形势,劝说教育;对内退职工进行政策宣传,讲明闹事危害;对重点人员和挑头闹事者训诫谈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过大量细致工作,赢得了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为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平息事态打下了良好基础。
    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该所深刻体会到,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请示报告,主动献计献策;必须坚持情报先行,准确把握矛盾症结,做到有的放失,因情施策,及时化解矛盾;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既要广泛宣传政策法律,团结教育大多数,又要依法惩处极少数挑头者,既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不急不躁,不压不堵;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有针对地制定预案,加强演练,努力磨练出一支熟悉政策,精通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公安队伍,确保一旦需要,能够拉得出,顶得上。   

 

           
 稿件来源:五堰街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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