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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下岗职工个人不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2%,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1)单位备案,单位应在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职工名单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失业职工最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证明等资料。(3)失业职工本人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持户口本、照片、解除劳动合同书等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证》及失业保险申领手续。(4)失业职工本人持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
5、 失业职工哪种情况下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3)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4)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什么情况下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6)拒不参加和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职业介绍的;(7)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9、 失业职工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保险金:市城区失业职工每人每月领取保险金238元,各县市失业职工每人每月领取保险金168元;(2)医疗补助金:市城区失业职工每人每月享受医疗补助金17元,各县市失业职工每人每月享受医疗补助金12元;(3)医疗诊治费:失业职工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4)丧葬补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10、失业职工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先征后返。(3)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优惠证》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说明:以上条款参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令第235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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