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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办治安巡逻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群防群治措施,努力实现社区无盗的社会治安面貌,区综治委决定成立社会治安巡逻队。为加强对治安巡逻队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逻队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治安巡逻队员是指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和从本辖区责任单位抽调的内保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专职从事社会治安巡逻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治安巡逻队员采取聘用制,由派出所、街办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请期限、工资按合同履行。从本辖区抽调的内保人员按目标责任书内容执行。
  第四条 治安巡逻队员工作在街办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由派出所干警带队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巡逻工作。
  第五条 治安巡逻队员的选定应坚持择优的原则: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工作作风正派,有好的思想作风、学风;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法律常识;
  5、热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巡逻工作;
  6、身体健康,身高1.70米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
  第六条 治安巡逻队员的工作职责:
  1、宣传中央、省、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
  2、维持社区的治安秩序、积极防预各种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3、根据派出所提供的线索积极协助派出所破案,同时要及时向派出所反映各类犯罪线索。
  4、收集掌握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为基层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5、积极落实上级综治部门安排的综治各项工作任务。
  6、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经常性开展社区治安形势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7、做好日常综治工作的巡逻、检查、隐患整改督办落实。
  8、对社区综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提出表彰建议,出现问题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9、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10、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治安巡逻队员的管理、考核
治安巡逻队员在工作期间,派出所管理为主。每天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管段民警报告工作,街办综治办、派出所、居委会定期对治安巡逻队员进行工作考核。在工作期满时,街办综治办、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应对治安巡逻队员工作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在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鉴定材料,存入其档案。
  第八条 治安巡逻队员的奖惩
  治安巡逻队员在工作期间由于边、表现突出和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对表现特别差或者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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