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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明确提出、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进一步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1981年6月,党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时,第一次正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综合治理。1983年中央23号文件提出,“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党委领导下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个优良传统的新发展。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综合治理。”1984年10月,党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的报告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在“严打”的首要前提下,抓住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预防、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履行成为新人的目的。
1991年1月,中央在烟台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同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决定》强调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目标,规定和提出了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并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这个《决定》至今仍然是当前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了修改后《党章》的总纲。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大又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北京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1992年9月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1年,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决定》颁布十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胡锦涛同志把这些宝贵经验概括为“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一领导;必须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指出“一定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掌握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为此,2001年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强调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提出要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并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的关键。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在首都综治办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意见(京发〔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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