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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打击”。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始终保持“严打”工作力度和高压态势,认真研究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有效遏制刑事案件发案的上升势头。
  2、“防范”。防范是有效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实效;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疏导调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治安问题;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健全和创新群防群治机制,并充分发挥民兵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3、“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要在广大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等违法犯罪高发人群的教育疏导,做好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管理”。要突出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堵塞治安防范漏洞。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特种行业、文化市场及出版物、集贸市场和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5、“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制定和逐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和法规。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一方面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进一步提高监所内教育改造质量,同时要积极妥善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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